(2014)泸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朝英与薛明玖、范宇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英,薛明玖,范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朝英,女,生于1973年6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李国鹏,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明玖,男,生于1976年5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朱旭波,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宇,男,生于1975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晏晓云,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富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英与被告薛明玖、被告范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23575元,由原告王朝英负担。审 判 长 程洪苹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邓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