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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高国旗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国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96号罪犯高国旗,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夏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国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国旗2004年6月15日该犯伙同他人结伙预谋抢劫。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在夏邑县府路将骑摩托车的受害人王某用酒瓶砸倒,因受害人反抗,之后该犯用尖刀将受害人扎成重伤。罪犯高国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连续被监狱表扬4次,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高国旗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高国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国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即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杰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政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