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9号原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井冈山路912号。法定代表人张汝淮,董事长。被告刘志强,男,ⅹ年ⅹ月ⅹ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