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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非诉行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慈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桃源县九溪围坪烟花爆竹制造厂行政处罚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南省慈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桃源县九溪围坪烟花爆竹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慈非诉行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慈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林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祖元,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局稽查队长。被执行人桃源县九溪围坪烟花爆竹制造厂,住所地桃源县九溪乡围坪村,组织机构代码599418891。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桃源县九溪围坪烟花爆竹制造厂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慈)质监罚字(201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4)慈行非字第20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罚款及加处罚款7.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62万元后,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慈行非字第2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标的4.9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俭审判员 赵书均审判员 聂 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