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商初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王兰英与王兰英、杨之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王兰英,杨之标,徐州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商初字第00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青年路皇城大厦A座1层。负责人赵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珺瑜,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兰英。被告杨之标。被告徐州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167号。法定代表人宋令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诉被告王兰英、杨之标、徐州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兰英、杨之标、徐州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