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与张世昌、卢东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张世昌,卢东芳,卢志勇,药会珍,卢飞飞,刘衍荣,卢志刚,白瑞旺,药慧芬,药小军,郑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3执6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负责人孙德胜,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张世昌,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和顺县横岭镇庄里村人,住,司机。被申请人卢东芳,女,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和顺县横岭镇庄里村人,住,务农,张世昌妻子。被申请人卢志勇,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和顺县横岭镇庄里村人,住,务农。被申请人药会珍,女,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和顺县横岭镇庄里村人,住,务农,卢志勇妻子。被申请人卢飞飞,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和顺县横岭镇庄里村人,住。务农。被申请人刘衍荣,女,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介休市人,住,务农,卢飞飞妻子。被申请人卢志刚,男,1955年7月5日生,汉族,和顺县横岭镇庄里村人,住,务农。被申请人白瑞旺,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和顺县横岭镇庄里村人,住,务农。被申请人药慧芬,女,1979年2月2日生,汉族,和顺县横岭镇庄里村人,住,务农。白瑞旺妻子。被申请人药小军,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和顺县横岭镇庄里村人,住,务农。被申请人郑锦华,女,1979年1月13日生,汉族,和顺县横岭镇庄里村人,住,务农。药小军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世昌、卢东芳、卢志勇、药会珍、卢飞飞、刘衍荣、卢志刚、白瑞旺、药慧芬、药小军、郑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56029.74元及执行费740元的义务,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张世昌、卢东芳、卢志勇、药会珍、卢飞飞、刘衍荣、卢志刚、白瑞旺、药慧芬、药小军、郑锦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769.74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郜文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