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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舒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76-3号原告舒某,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饶敏,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坪吉,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舒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谭学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