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舒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76-3号原告舒某,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饶敏,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坪吉,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舒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谭学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