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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洙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善涛、张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善涛,张伟,鲁艳,张俊智,冯守伟,张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洙商初字第55-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冯善涛,农民。被告:张伟,农民。被告:鲁艳,农民。被告:张俊智,农民。被告:冯守伟,农民。被告:张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善涛、张伟、鲁艳、张俊智、冯守伟、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车辆等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冯善涛所有的车辆一辆(车号:鲁Q×××××)。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庆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