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祝艳霞、王兰云、郁萨不服郓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艳霞,王兰云,郁萨,郓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巨行初字第195号原告祝艳霞,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原告王兰云,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山东省郓城县。原告郁萨,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国立,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郓城县盘沟路30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林,县长。委托代理人仝新启,郓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云霞,郓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祝艳霞、王兰云、郁萨不服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决定一案,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菏行初字第2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该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祝艳霞、王兰云、郁萨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国立,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仝新启、梁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8日作出《郓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郓州嘉苑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内容为:1、征收目的,为提高现代城市综合功能,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打造城市居民宜居的生活环境。2、征收范围,环保局以南,圣龙食品厂以北,新建街、老220国道以东,陈路口养鸡东墙以西,规划红线以内。3、征收部门,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征收实施期限,2014年6月28日至2014年9月28日。5、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6、补偿方式、原则及具体补偿标准按后附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土字(2014)497号关于郓城县201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2、征地明细表。3、郓城县2014年第2批(2)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4、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郓州嘉苑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是否符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函及郓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5、郓城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复函。6、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郓州嘉苑旧城改建项目是否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函。7、郓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复函。8、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郓州嘉苑旧城改建项目是否符合我县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函。9、郓城规划局作出的复函。10、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11、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及张贴照片。12、征求意见会议记录。13、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及张贴照片。1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5、郓城县会计结算中心的证明及存款账户明细。16、房屋征收决定的送达回证。17、关于郓州嘉苑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内房屋征收的公告及张贴照片。18、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1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郓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上1-19号证据证明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原告祝艳霞、王兰云、郁萨诉称:一、该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原告的房屋本属于宅基地,并已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虽于2014年5月5日取得征地的批准文件,但是取得批准文件的前提是郓城县政府必须履行相关的征收土地的手续并对原告的集体土地做出补偿。截止目前,原告既没有看到征地相关的“三公告一登记”程序,更没有得到任何的补偿。针对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件,原告已经提起了撤销程序,在该批准文件的合法性确定之前,被告便实施征收行为是不当的。二、该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严重违法。郓州嘉苑项目属于商业开发项目,而不属于公共利益,被告作出征收决定明显违法。被告未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也未就此征求公众意见。被告未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三、被告作出的房屋补偿标准依据错误。被告没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原告的房屋价值评估,而是依据山东省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确定了原告的房屋及地上物的价值,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是土地征收时所适用的补偿标准,被告如此操作混淆了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显然违法。四、在原告没有签字的情况下,被告和开发商做出了大量违法行为。强行停水停电,阻挡道路,造成原告有家无法回的境地。原告的偏房和大门被其强行拆掉,造成原告的很多物品无法搬出,形成一片狼藉。偏房和大门拆掉后,家中的地板砖、门窗等物品都随即丢失,给原告造成了大量损失。综上,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原告祝艳霞、王兰云、郁萨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祝艳霞的房屋征收估价结果报告。2、王兰云的房屋征收估价结果报告。3、郁萨的房屋征收估价结果报告。4、照片4张。以上1-3号证据证明被告以集体土地附属物的征收代替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该报告不合法。4号证据证明给三原告造成停水停电,无法居住的状况。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作出被诉征收决定,主体资格合法。被告为提高现代城市综合功能,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打造城市居民宜居的生活环境,决定对郓州嘉苑旧城改造建设项目需征收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郓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郓城县国土资源局和郓城县规划局分别出具该项目符合郓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意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过程中,拟定了《关于郓州嘉苑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了公告,公开征求了被征收户的意见,将根据被征收户的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进行了公布,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做到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二、祝艳霞、王兰云、郁萨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原告祝艳霞、王兰云、郁萨对被告提供的证据除2-9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外均提出异议,对1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征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被征收,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相应的费用,三原告的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应获得补偿,而三原告没有得到任何补偿。10-11号证据照片不能显示公告的时间,不能证明公告的真实性,公告的地点是在一个墙角,达不到公告的目的,应在居民委员会张贴。征求意见稿应送达给每户,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进行了送达。12号证据是虚假的,会议记录上被征收人有十人,没有一个签字的,只有工作人员签字,不能证明开过该会议。13号证据的质证意见同10-11号证据的质证意见。14号证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有相应的程序,最后由县常委会落实,该报告没有相关部门的综合意见和县常委会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15号证据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告提供的证明是活期存款,数额不稳定,不是专用账户。16号证据送达回证都没有签收,无法证明已经送达。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被告没有提供证据。17号证据从照片上看公告地点不符合规定。18号证据没有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告所举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只能说明房屋征收的程序问题,无法证明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三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是2014年6月28日,三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三个月的期限。被告对三原告的质证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该片区内明显的地方进行了张贴公告,都达到了公告的效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组织多个部门共同论证的结果,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房屋征收部门,报告应由该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原告提供的1-3号证据评估报告只是调查摸底,不是最后确定的评估价格。征收的集体土地,补偿款已支付给集体。4号证据照片,不是针对三原告的,签订完协议的房屋都拆了,才形成这个局面。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1-3号证据三原告的房屋征收估价结果报告只是被告调查摸底的情况,并不是最终结果,不影响三原告确定房屋评估的价格。4号证据证明的内容停水停电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没有关联性。被告提供的1-19号证据能够客观反映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为提高现代城市综合功能,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打造城市居民宜居的生活环境,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情况下,决定对郓州嘉苑片区进行旧城改建,郓州嘉苑片区旧城改建的内容在郓城县2012-2030年城市总体规划中。为了做好郓州嘉苑片区房屋征收工作,郓城县人民政府确定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郓州嘉苑片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014年5月12日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了郓州嘉苑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报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在郓州嘉苑片区范围内张贴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4年6月22日张贴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2014年6月25日郓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4年6月28日被告郓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实施郓州嘉苑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征收补偿费用在此期间存入专户。三原告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另查,2014年5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鲁政土字(2014)497号关于郓城县201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征收郓城县郓城镇司店社区、唐塔社区、水浒社区、夏庄村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总计土地18.7241公顷。本院认为,原告祝艳霞、王兰云、郁萨的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且属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红线范围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郓城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权限合法。三原告在房屋征收决定张贴后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本案郓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郓州嘉苑旧城改建项目,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从征收程序上看,郓城县人民政府为实施郓州嘉苑旧城改建项目,已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郓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的条件,经过科学论证,作出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该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依法履行了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程序,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基础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三原告提出郓城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程序违法,以集体土地上附属物的征收替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本案审理的是郓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与房屋评估报告及评估价格无关,且郓城县人民政府称该评估报告只是调查摸底,不是最终补偿结果,故不予采信。三原告提出“郓城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公告照片不能显示公告的时间,不能证明其公告的真实性,应在居委会张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违反法律规定,主体应为政府;征收补偿费用是活期存款,数额不稳定,不是专用账户;停水停电,阻挡道路”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期间,只有少数被征收户提出修改意见,郓城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举行听证,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祝艳霞、王兰云、郁萨要求撤销郓城县人民政府2014年6月28日作出的《关于实施郓州嘉苑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祝艳霞、王兰云、郁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可生审 判 员 王有泉人民陪审员 魏中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