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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144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忠。委托代理人孙甲铭。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仁爱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林佩瑶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