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桂娇与深圳市粤华峰科技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娇,深圳市粤华峰科技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05号原告王桂娇,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吴家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粤华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袁振友。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项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 梅 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华(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