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赵有君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君,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字第706号原告赵有君,住大连市。被告王丽,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君与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00元,退回原告12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可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