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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占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00071号马占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元民一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的(2014)元执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乔成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