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长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封海平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海平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子长刑初字第00120号公诉机关子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封海平,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2013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子长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3年9月1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贪污罪被西延铁路公安处绥德站派出所抓获后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予以逮捕,同年9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辩护人段世刚,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检刑诉字(2013)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海平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法作出(2013)子长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封海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延中刑二终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长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发回子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海平及其辩护人段世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封海平在任子长县史家畔乡沙家河村村书记期间,2009年开始累计从史家畔乡政府财政所领取2005年度退耕还林155亩的4至5轮兑现款、管护费共计49600元,6轮的退耕还林款兑现款21700元,共计71300元后用于自己购买车辆;2010年底封海平从史家畔乡政府财政所领取1999年退耕还林64.6亩、2000年1089.1亩、2002年486亩,2005年155亩的管护费共计35890元后用于赌博;2010年8月、2010年10月封海平先后两次从村会计峁某某处借出村上石油征占款4万元用于其做生意;2008年封海平先后两次从吕某某处借出村上的退耕还林款8千元用于其日常花费;2010年封海平从王家崖村领回村上退耕还林款2880元用于其日常花费;2008年底封海平从瓦窑堡采油厂领出村上排污挖水渠费1万元用于其平时花费,上述款项至2011年11月一直未偿还。2011年10月份,史家畔乡纪委调查沙家河村财务后,同年11月份,乡纪委收缴封海平内存80035.28元的建行卡一张。2012年7月18日,封海平将已交到乡纪委的该建行卡挂失并补办了新卡,将卡内的存款全部取出后用于偿还自己的赌债并潜逃,2012年12月份,其堂兄封世伟等人代封海平退还80051.29元给史家畔乡纪委,封海平从会计处未报账的款项有4000元,2013年10月18日,封世伟代封海平退还44018.71元。据此认为,被告人封海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1640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封海平辩解称其从瓦窑堡采油厂领取的1万元是和该厂要的,从峁某某处借的4万元是峁某某个人的钱,借吕某某的8千元用于村上水塔工程支出,以上款项不应认定为公款,领回的71300元去除村上开支后已分给了村民。其辩护人段世刚的辩护意见一是封海平从史家畔乡财政所领取退耕还林款、管护费,从吕某某处借款8000元和从王家崖村领回退耕还林款2808元的行为均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二是封海平从峁某某处借款4万元和2008年从瓦窑堡采油厂领取1万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三是指控封海平所挪用退耕还林款中未扣除其应当领取的部分;四是封海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又退回挪用款项,未造成大的损失,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封海平担任子长县史家畔乡沙家河村村支部书记期间,从2009年开始累计从史家畔乡财政所领取该村2005年度155亩退耕还林四至五轮的兑现款、管护费49600元、六轮的兑现款21700元,共计71300元后于用于其购车;2011年1月份,封海平从史家畔乡财政所领取1999年64.4亩、2000年1089.1亩、2002年486亩、2005年155亩退耕还林管护费共计35890元后用于赌博;2010年8月份和10月份,封海平从村会计峁某某(已判刑)处借走该村占地赔产款4万元用于其做生意;2008年封海平两次从村主任吕某某处借走该村退耕还林款8千元用于日常花费;2010年封海平从王家崖村领回该村退耕还林款2808元用于日常花费;2008年底封海平从瓦窑堡采油厂领取该村占地赔产款1万元,除缴纳税款551元后将剩余9449元用于日常花费。2011年10月,史家畔乡纪委开始调查沙家河村账务,同年11月,封海平向乡纪委上缴存有80035.28元的建行卡一张,2012年7月18日,封海平将该建行卡挂失后补办了一张新卡,将卡内存款取出用于偿还赌债后潜逃,2012年12月,封海平的亲属封世伟等人代封海平向史家畔乡纪委退还80051.29元,2013年10月18日,封世伟代封海平退还44018.71元,封海平在村会计处未报账金额约4810元。综上,被告人封海平挪用该村公款共计162637元,已退还124070元,其在峁某某处的借款4万元已由峁某某退还。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理案件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实,2013年6月1日经人举报,子长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封海平一案,同年9月1日,西延铁路公安处绥德站派出所民警将封海平抓获。2、被告人封海平供述证实,2005年10月份开始他任子长县史家畔乡沙家河村村书记,他领过村上三年的退耕还林款,是2005年155亩4至6轮的退耕还林款共74400元,这笔款在2010年底他买车的时候用了,他还领过1999年64.4亩、2000年1089.1亩、2002年486亩、2005年155亩的管护费35890元,除去2005年的已经算到74400元里外,实际领了32790元,这些钱他赌博输了,他对村会计峁某某说在子洲承包了养鱼场需要用钱,从其处把村上的征占款借了4万元,这4万元他做生意用了,他从吕某某处借用了其领回的8千元退耕还林款后平时花了,2010年他从王家崖村领回的5760元退耕还林款,他将属于峁某某的2880元给峁某某后,将剩余村上的2880元花了,2008年底,他在瓦窑堡采油厂领回1万元的排污挖水渠费后花了,他给村上买树苗付给冯某某1千元、曹家坪村张某某2、3千元,文化用品、闹秧歌及日常开支大概2、3千元没有报账,给李某甲的3千多元的洋槐苗子钱是他支付后没有报账。2011年乡纪委开始查账后,11月份他给乡纪委的薛某某交了内存8万余元的一张银行卡,当时薛某某打了8万元的条子,2012年7月份,他欠人家的赌博账没办法偿还,他就把这张银行卡挂失,在7月18日将卡内的7万元取走,并在7月20日取了1万元,8月27日取了300元,把银行卡内的钱全部取完,薛某某知道他把钱取走后,封世伟又把这些钱给薛某某还了。3、证人峁某某证言证实,2002年至2012年元月他任沙家河村会计,该村2005年155亩退耕还林第一至三轮的兑现款74400元被原村主任吕某某领走,第四至六轮的兑现款74400元被原村书记封海平领走,也没有上过村上的账务,封海平2010年领取了村上1999年64.4亩、2000年1089.1亩、2002年486亩、2005年155亩共计1794.5亩的管护费35890元,这里面2005年155亩的管护费算总账时算在了封海平领的2005年155亩退耕还林款里面了。2010年8月,封海平说在寺湾做活急需用钱,和他借村上的征地款2万元,他就把存折给了封海平让其去取,2010年10月份封海平说在子洲包渔场要用钱,又和他借村上的征地款2万元,他又把存折给了封海平让其去取,两次借款时他给封海平说:“你是书记你说了算,反正不要误了分钱,”这4万元他跟封海平要过好几回,封海平说分钱时再说,到现在也没有把钱还回来。他知道村上买冯某某的树苗没有报账,村上文化用品、闹秧歌和日常开支都已报账,张某某给村上卖树苗的事情他不知道,封海平从王家崖领回退耕还林款后给了他2880元。4、证人贺某某证言证实,他在瓦窑堡采油厂采油五大队油建队主要负责站前施工、协调、青苗陪产,2008年下半年挖注水管线时经过沙家河村湫滩沟坝地,村民将他们挡住让重新修排水渠,最后他和村书记封海平、队长李某丙、李某乙协商,给了该村1万元让村民自行去修水渠,这1万元应该是封海平领走了。5、证人拓振元证言证实,2002年至2009年12月他任子长县史家畔乡王家崖村队长,2006年林业局退耕还林画版图时,将沙家河村的6亩地及峁某某的6亩地划到了他们村上,2009年兑现退耕还林亩数时,当时把沙家河的12亩地分的5760元,扣过72元的台账费,实际给了5688元,他们分账的第二天晚上封海平把5688元拿走了。6、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他在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任史家畔乡纪检书记期间,沙家河村民反映2005年退耕还林155亩兑现款原村主任吕某某取走前三轮74400元,村书记封海平取走4至6轮74400元后未给群众兑现,村会计峁某某从瓦窑堡采油厂领走8万元石油征占赔产款未给群众兑现,私自将4万元借给了封海平,将1万元借给了李某丙,县水电局给沙家河饮水工程项目大概给了12万多,封海平没有把该工程做完,也未向群众公布12万元的具体开支,瓦窑堡采油厂给沙家河1万元的排污水管道费未施工,封海平就把1万元领走了,乡纪委到沙家河村了解到村民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后,乡纪委就找封海平、峁某某、吕某某进行了口头谈话,封海平、峁某某、吕某某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都承认,2011年11月封海平说把领走村上的钱剩下的7万多元存在建行卡退到了乡纪委保管,他给封海平打了一张收据,2012年6月份,群众举报封海平把交到乡纪委的那张建行卡挂失后补办了一张新卡把所有存款都取走了,他到建行进行了查询,发现里面的资金全部被取走,之后他向乡党委汇报情况,乡党委书记给封海平的亲戚封世伟打电话让联系封海平把钱退回乡纪委,几天后封世伟说封海平跑了,不行由其先把钱给封海平垫上,当时垫钱时以他的名义办了一张建行卡,他走时把钱交给了杨某某,封海平把卡挂失取走钱后,他们多方联系未果,有人说封海平赌博欠了很多账,把钱取走还了赌账。7、证人苗某某证言证实,她丈夫封海平从2012年7、8月份离开家后一直没有回来,走时说去揽工,没有说具体去哪里,封海平平时爱赌博。8、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他是沙家河村湫滩沟生产队队长,该村从2011年至今未给社员发过钱,1999年的几十亩、2005年的155亩、峁某某处的26亩退耕还林款都没有兑现。9、证人封世伟证言证实,他和封海平是叔伯兄弟关系,封海平是史家畔沙家河村的书记,2012年约7月份,史家畔乡书记给他打电话说封海平把村上有些农民的钱花了,希望他向封海平追要,并说如果无法追回就移交有关部门,后来他联系了乡政府的薛某某,当天把8万元钱汇入了薛某某的建行卡,据他了解,封海平欠账大概有五、六十万,这些钱都是赌博输的,包括村上的十几万,他个人的十一万二千元,其他都是外面的欠账。10、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他是沙家河村现任村主任,他们村其他的退耕还林款都已兑现,只有2005年155亩第一至三轮的74400元被原村主任吕某某领走了,第四至六轮的74400元被书记封海平领走了。11、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他是沙家河村农民,他村上2005年的155亩退耕还林款至今没有兑现,1999年也还有30多亩没有兑现,2009年瓦窑堡采油厂油建科付给村上的1万元修排污水渠费被封海平领走后至今没有修排污水渠。1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子长县史家畔乡财政所所长,他们的退耕还林相关兑现表中没有制表人及相关领导的签字是因为在申报时乡政府已经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给财政局和林业局报过了,他们在发放的过程中就不需要签字,根据文件制表发钱,沙家河的35890元管护费打入了封海平提供的账户,2010年发放的2005年155亩第六轮的退耕还林款21700元打到封海平的账户里了,这是155亩的粮食补助,每亩140元,管护费不包括在里面。13、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税务发票、工程结账单及协议证实,封海平从瓦窑堡采油厂领取占地赔产款1万元后,缴纳税额551元。14、转账支票存根、税务发票及结算清单证实,峁某某从瓦窑堡采油厂领取占地赔产款80049.6元,缴纳税额4410.72元。15、农场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存根及分配明细表证实,2005年155亩第一至七轮退耕还林款已兑现给沙家河村。16、农场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存根及补充确认退耕还林兑现现金补助表证实,封海平领取管护费35890元。17、银行卡事故交易清单、中国建设银行挂失业务申请书、银行卡领卡签收单、个人活期明细查询及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实,2012年7月18日,封海平将交于史家畔乡纪委的银行卡挂失后补办新卡取走存款80300元。18、史家畔乡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史家畔乡向沙家河村兑现退耕还林款时的具体程序,并证实封海平的退耕还林面积挂在其父名下,并包括其母亲、姐姐及封海平。19、中国人民邮电报纸费收据证实,沙家河村订阅报刊费共计810元。20、子长县史家畔乡沙家河村委会证明及沙家河村历年款项兑现表证实,沙家河村委会收到子长县检察院通过史家畔乡政府移交退耕还林等相关涉案款287366.84元,其中从封海平处追回124070元,共兑现到户207914.9元,剩余7945.94元另行安排兑现。21、子长县史家畔乡沙家河村委会证明证实,封海平从2005年秋至2011年12月任该村村书记,系中共党员。22、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长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1月25日峁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借给封海平的4万元已退还。23、户籍证明证实,封海平生于1975年11月28日。上述各个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海平利用其担任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62637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封海平及其辩护人辩解称从峁某某处借的4万元和借吕某某的8千元不应计算在挪用数额内,因其身为村书记,明知二人管理的款项为占地赔产款和退耕还林款,仍指使二人向其出借,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封海平的其它辩解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封海平作为沙家河村支部书记,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其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故被告人封海平将从峁某某处借走的该村占地赔产款4万元和从瓦窑堡采油厂领取的1万元修排污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辩护人辩称其行为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封海平应当领取的退耕还林款并未计算在其挪用的公款中,故辩护人的第三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第四项辩护意见中被告人退回挪用款项,自愿认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封海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退还部分赃款,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封海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小琳代理审判员 薛政斌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贺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