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者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者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832号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56号电信广场金融商务中心4层。法定代表人:林定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平,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盖晓宇,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者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者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53元,减半后1142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判员秦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姚文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