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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爱民与王玉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民,王玉山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00号原告:张爱民,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山,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民与被告王玉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