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接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广接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3041号原告: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乐尧。委托代理人:孙荣明。被告:江苏广接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双联村)。法定代表人:陈汝高。委托代理人:蔡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接通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杭州浙地矿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杭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