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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顺彦与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彦,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李顺彦,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委托代理人李默涵,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法定代表人马跃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阳明,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五常市。原告李顺彦与被告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顺彦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广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顺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默涵,被告委托供理人徐阳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顺彦诉称,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其开发的巴彦县幸福新城小区9号楼27号商服,签订了定购房屋协议书,并且被告给原告出具购房收据。协议达成后,原告已经占有和使用该房屋,但被告认为该房屋属于抵账房有纠纷,诉至巴彦县人民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认定被告所主张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故此,原告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被告拒不为原告办理产权证照。无奈,原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产权证照办理至原告名下。被告鑫海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收到购房款,我公司已经申诉到省法院,还没有答复。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顺彦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被告鑫海公司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告李顺彦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被告给原告开具的标号为5的订购房屋协议书。拟证明:被告已经将争议的幸福新城小区9号楼27室商服房转售给原告,原告已经缴纳全款,约定进户时间是2012年10月30日。证据A2、2012年4月3日原告李顺彦所交款的收据。拟证明:原告已经交付了全款。证据A3、巴彦县人民法院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拟证明:原告在按照5号订购协议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时,被告认为该协议存在纠纷,应解除该协议的履行,经过两审确定了5号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应该继续履行。被告鑫海公司对原告李顺彦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A1、A2是顶账房、我没有收到房款。认为证据A3我公司已经申诉,正在等待传票。被告鑫海公司未举示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A1、A2已经两审法院确认,为合法有效证据,证据A3为两审法院已生效之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日,被告鑫海公司与原告李顺彦签订《定购房屋协议书》。房屋位置:巴彦县幸福新城小区9号楼27室。11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购房收据。协议达成后,原告占有并使用该房屋。因被告认为该房屋属于抵账房有纠纷,为此双方产生诉讼纠纷。经本院(2014)巴民一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两审判决,审理认定被告主张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原告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现因被告不为原告办理产权证照,原告为此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订购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照。被告鑫海公司则以该案正在申诉,不能协助办理房照,按照规定房照应该统一办理,现在房照都没有办的抗辩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应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定购房屋协议书》,已经两审法院确认为有效合同,原告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有权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照。综上所述,原告李顺彦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被告鑫海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李顺彦于2012年4月3日签订的《定购房屋协议书》,并协助李顺彦办理协议中确认的位于巴彦县幸福新城小区9号楼27室房屋产权证照。于判决书生效时履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鑫海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判决书生效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广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裴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