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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0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江振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江振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03586号原告李爱国,居民。被告江振华,居民。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原告李爱国诉被告江振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爱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爱国负担。审判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