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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后屯村村民委员会与苏玉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后屯村村民委员会,苏玉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商初字第22号原告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后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周义香,主任。委托代理人傅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玉顺,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李守存,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后屯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苏玉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市槐荫区匡山街道办事处后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李志龙人民陪审员  姜爱丽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