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邵真真与被上诉人孙素真、白玉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真真,孙素珍,白玉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真真,女,1983年9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素珍,女,1953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刘生,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玉杰,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丛明一,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邵真真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思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