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紫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2014]紫刑初字第00043号紫阳县人民检察院诉邢某某强奸罪一案邢事判决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紫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紫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无前科。辩护人张某某,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某某,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锋、代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23时40分许,邢某某窜至同组村民王某某家,见王某某在卧室睡觉,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王某某拒绝,邢某某遂强行脱掉王某某内裤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在强行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遭到王某某强烈反抗,邢某某身体多处被抓伤,后王某某持菜刀追撵、砍杀邢某某,邢某某随即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在庭审中辩解称,当天晚上到王某某家是事实,但没有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也就没有王某某反抗这一事实,没有用刀砍,只是用刀把其衣服划了一口子是事实。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本案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强奸罪不能成立。被害人给被告人留门,让被告人顺利进入卧室,并当面脱掉衣服裤子完了之后才“反悔”应视为她对整个性关系的过程都是同意的,拿菜刀追赶、事后签订承诺书,足可以判断受害人是有目的的设局陷害被告人。故被告人邢某某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其不构成犯罪。同时邢某某与王某某在2013年的手机信息和邢某某知道王某某隐私有黑志,证明两人的爱昧关系提出申请调查。本案应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邢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22时50分许,当晚被告人邢某某在某某镇某某小学防汛值班时,发现自己手机上有两个未接电话是被害人打的,便拔通了被害人电话要求到其中玩耍,23时4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从其工作地走路到被害人王某某家,见王某某在卧室睡觉,邢某某脱掉上身夹克衣服后座在床上与睡在床上的被害人闲聊,并动手摸其对方乳房和阴部,过后邢某某又脱掉裤子和内裤与睡在床上的被害人一起睡,脱掉了被害人的内裤,邢某某爬在被害人身上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时遭到被害人王某某拒绝,闹起来用手先后将邢某某的颈部、胸部、腰腹部、背部等身体多处抓伤,邢某某在穿衣服和裤子时内裤掉在地上,被害人王某某将其内裤捡起藏了,后王某某持菜刀追撵、砍杀邢某某,追撵中将邢某某夹克衣服背部划了一刀口,邢某某随即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拿着菜刀追到邢某某家去,在去的路上王某某将被侵害的情况打电话告知在外打工的其丈夫聂某某,并到邢某某家大吵大闹,与邢某某的儿子邢某某对骂起来,邢某某说其父不在家,到学校值班,你说其父强奸你你可以找警察说去,随后王某某砍坏了邢某某家大门,砸坏了大门玻璃就离开。后聂某某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某某镇某某学校宿舍将邢某某带回派出所询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16日凌晨1:04分某某派出所接到聂某某电话报案,称其妻子王某某被邢某某强奸,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调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6日凌晨某某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于凌晨2时许在某某镇某某学校宿舍将邢某某控制,并带回派出所的到案经过。3、现场勘查笔录和平面图、案件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王某某家三楼卧室的具体地点,方位概貌,现场提取邢某某遗留现场的内裤的原始地点和内裤特征备送检。4、手机的勘查笔录、照片。(1)2014年9月16日13:30至14:10对王某某易派epade手机勘查笔录。证明9月15日22:54接听1822045XXXX号码电话,通话5分16秒;23:41接听该号码通话0分59秒。手机各界面照片七张接听1822045XXXX号码电话两次。(2)2014年9月16日对邢某某手机的勘查笔录。证明对邢某某欧博信opsson牌C15型直板GSM双频数字移动手机和两张移动通信卡(号码分别为1512935****、1822045****)于2014年9月16日依法扣押;2014年9月19日9:30至10:10对该手机界面勘察。在未接电话界面可见该手机储存的“某某(被害人丈夫聂某某的小名,叫聂某某,手机卡被害人在用)”于2014年9月15日14:33分两次打入1822045****,但未接听。在已拨界面见1822045XXXX号2014年9月16日6:13向“某某”拨出一次。在短信收件箱界面,见“某某”(1871065****)于2014年9月15日19:18向1512935****发来信息一条,结合照片可见信息内容为“看电视”。手机各界面照片14张,照片显示的情况和勘查记录情况一致。(3)王某某提供持有的1871065****手机卡的通话信息清单(包括接受证据材料情况、通讯记录拖单)。证明2014年9月3日7:49、9月11日23:19、9月15日14:33、22:54、23:42,邢某某分别用两个先后五次呼叫王某某并通话;9月7日21:09、21:12、9月15日18:40、19:18分,王某某用1871065****手机卡分别四次向邢某某两个手机卡发送短信。5、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16日17时至17:50对邢某某身体检查,邢某某衣服多处破裂,颈部、肩部、腰部、胸部、大腿部多处抓伤。进行体检时抽取了邢某某血样和阴茎擦拭取样。照片显示的情况与体检记录情况和取样一致。6、法医学人身伤害鉴定意见书、照片。证实紫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年9月16日在某某中心医院对王某某身体的检查鉴定,王某某身体曾遭受外界暴力钝性损伤,造成右侧腹股沟区一级上下肢形成皮肤软组织损伤;腹股沟区散在皮肤抓伤;左小腿内侧上端见3.5CM*5.5CM软组织挫伤;右大腿内侧见4CM*5.5CM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照片显示的伤害部位与鉴定意见记载的位置和情况一致。同时照片还证实了王某某内裤的撕裂情况。7、补充证据说明。证实对王某某血样进行提取的情况,送检材料的来源。8、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证实送检的“邢某某遗留现场的内裤”、“邢某某阴茎擦拭物”、“王某某血样”、“邢某某血样”通过检验得出两项鉴定意见:1、邢某某遗留现场的内裤的褐色斑迹检出男性DNA为邢某某所留;2、邢某某阴茎擦拭物经DNA检验,检出包含邢某某和王某某的STR分型,不能排除来源于邢某某和王某某。9、辨认笔录。(1)王某某通过对一组男子照片的混合辨认,确认4号男子是强奸自己的邢某某。(2)王某某通过对一组女士内裤照片的混合辨认,确认5号黑色内裤是被强奸当晚自己所穿的内裤。(3)王某某通过对一组男士内裤照片的混合辨认,确认6号内裤是邢某某强奸自己时所穿内裤。(4)邢某某通过对一组女子照片的混合辨认,确认7号女子是强奸的被害人王某某。(5)邢某某通过对一组男士内裤照片的混合辨认,确认6号内裤是强奸时自己所穿内裤。10、户籍证明。证实邢某某,男,汉族,住紫阳县某某镇某某村。11、证人聂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丈夫)。证实他当时在外打工,2014年9月16日0时55分左右,王某某给他打电话,边说边哭:邢某某跑到他们屋里来欺负她,由于雨声大,没有听清,就挂断电话。过了十几分钟,王某某又打电话来说,她这阵在邢某某家院坝,邢某某把她强奸了,她用菜刀把他们门上玻璃砸了,邢某某的娃子在楼上威胁她还骂她,叫她有事报警。后他给某某二组组长黄某某打电话请他去看一下。自己手机没电了他就用弟弟手机1502978XXXX号向某某派出所报了警。同时证实其回到紫阳家中后,其妻子王某某向其诉说被邢某某奸淫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和结果等情况。12、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6日1时左右,接到聂某某电话说王某某和邢某某整起来了,让去劝一下。走到聂某某对面河边时就听到王某某在哭,害怕已经出事了,就顺便叫上了王某某一起过去,到聂某某门前就看见王某某一人坐在门前哭,问她怎么啦,王某某说邢某某跑到她睡房去要强奸她,她和邢某某打起来,还拿菜刀砍了邢某某背上一刀邢某某跑了,她拿着菜刀撵了一趟没撵到。到邢某某家里去,邢某某的儿子还骂她。他和王某某把王某某扶到二楼客厅坐着,王某某不停的说邢某某要强奸她,已经报警了,还从卧室拿了一条裤衩摇摇的给他们看,说是邢某某跑的时候被她抢下来的裤衩,后来公安民警就来了。他们看到她时,王某某穿着连衣睡裙,头发散开披着,看上去乱七八糟,情绪很激动。王某某平时作风看起来也不错,没有什么伤风败俗的事情。1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6日1点多钟,组长黄某某到他家说聂某某打电话说王某某和李某某在打架,让他们拉架。他们一起到达王某某家,看见王某某在大门口蹲着哭泣,地上放着一把菜刀,他们问是啥事情,王某某说邢某某把她强奸了,她和邢某某打了起来,还砍了邢某某,并从卧室拿了条内裤作为证据让他们看,还把他身上抓了,王并说已经报警了。还说撵到邢某某家他儿子还骂她,她把邢某某家玻璃砸了。他和黄某某把王某某劝回她家中二楼的堂屋,王某某一直说邢某某把她强奸了,情绪激动,后来某某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王某某平时为人豁达开朗,在生活作风方面他没有听说什么闲言碎语。王某某家晚上没锁大门是因为他给其说,这几天雨大,害怕半夜三更有灾情就要到王某某家避险,晚上把门给他留着一下,她就答应了。14、证人邢某某证言(邢某某的儿子)。证实2014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在其家楼下叫喊要找其父邢某某,说邢某某想强奸她,邢说是不是颠了、疯了,你说其父强奸你你可以去找警察说去,随后王某某砍坏了其家大门,砸坏了大门玻璃。过后看见警车来了,自己骑着摩托车来到学校找到其父邢某某,刚点燃一支烟警察就到了,其父邢某某就被带走。15、证人李某某证言(邢某某的妻子)。证实邢某某的身体不错,平常没有什么病痛。她们夫妻生活多年了,感情还算过得去,夫妻生活还算正常,性生活也正常,她的年龄快到更年期了,性欲望越来越淡,基本上可有可无,邢某某就不同了,他身体好,有可能天天晚上提出性要求,遇到邢某某提要求,有时候她没心情或是身体不允许就会拒绝,但大多数时候还是满足他。她们性生活时间不固定,最长就是一周过一次,有时身体和心情都好的话,有可能连续几天都有性生活。邢某某生殖器没有什么疾病,阴茎勃起也没问题,大多数时候阴茎都能自行勃起,少数时候可能白天干活太累或是酒喝多了,邢某某会要求帮他摸一摸才会硬起来。邢某某大多数时候性欲望比较强烈,偶尔身体不适可能会弱一些。通过观察和听人悄悄说,她怀疑王某某和邢某某之间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从来没给别人说过王某某不守妇道之类的话,这是家丑,她也不可能对别人说。2014年9月16日凌晨1点钟左右的时候,她正在睡觉,听到大门被人打得咚咚响,儿子邢某某就大声吼是谁,是不是颠了、疯了,一大晚上在哪儿砸门,那女人大声的喊叫,她是王某某,你叫邢某某出来,她要把他砍了,他把她强奸了。邢某某趴在窗户上看了一下,说着说着就对骂了起来,后来邢某某说,其父不在家,下午骑车把他送到某某小学值班去了的。接着就听见玻璃被砸碎了,从楼上看见王某某手里拿着菜刀,她和儿子都不干下去,邢某某站在楼上对王说,你说其父把你强奸了你可以找警察。过后几分钟下面没声音了,邢某某就下楼去看。最后她就看见警车往某某小学方向开去了,邢某某骑车也跟着往某某小学走,没多久邢某某回来说其父邢某某被警察抓走了。16、证人聂某某证言(王某某之子,13岁,在场人:王某某[聂某某的舅舅])。证实他在其家三楼的卧室睡觉,和他妈王某某的卧室门斜对着。就在昨天晚上,不知道具体几点钟,听到其妈大声喊叫邢某某离开他家时才被弄醒,当时客厅灯亮着,看见邢某某手里提了个塑料袋,什么颜色没看清楚,站在其妈卧室和厨房门之间,其妈站在厨房门口,手里拿了把菜刀扬起对着邢某某,让他赶紧走。他当时根本没有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过了一会儿,其妈在客厅里大喊他的名字,让他起来到她卧室去把妹妹招呼到,他就起来,上了个厕所,在客厅门口,就看见其妈手里拿着刀子往楼下走,问她干什么,她说进贼了她去撵。由于妹妹还在家里,就没跟着出去看,再后来警察叔叔们就来了。17、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15日晚上8点多钟,她就上床睡觉了,邢某某打来电话,她就问都几点了打电话干啥,邢说:“快11点了,睡觉了吗?等会到其家耍一会”,她说下雨天早就睡了,娃儿都在,雨也大,你来了叫别人看到不好,邢又说“他想你了”,坚持要下来耍,说到家门口了给她打电话,看手机时间当时是快到11点多,就继续睡觉。这时邢某某打来电话说到门口了,她说是骗人的,邢某某说狗日的骗人就把电话挂了。过了大概一、两分钟,听到一楼挡大门的椅子响了,她以为是娃儿起来尿尿,就没在意继续睡。后就看到邢某某站在她睡觉的床头,她把手电打开照亮问他干啥子,怎么进来的,他说耍一会,是从大门进来用手机照的亮。他就说给娃拿了几瓶奶和火腿肠放在厨房,她就让他赶紧拿走。邢某某就说身上好热呀,他就把身上的外套(黑色布夹克)脱下来放在床头柜上,上身只穿了一件白色的圆领T恤,就坐在她床边,说他多想她之类的话,她说她们都是有家室的人,不能这样,如果让别人晓得影响不好,邢某某说不能让别人晓得,邢某某摸她的右手,她没让摸就把手缩回来了。邢某某就用手把被子揭开,一只手摸她的右侧乳房,她就用手给推开了,把揭开的被子盖了回来,王裹紧被子邢又将手伸进被子来摸她的下身没有摸成,这之后邢就在床前将他的裤子和裤衩都脱掉,然后上床挨着她躺在身边,王推他推不动,邢伸手摸她的下身,只在她裤衩外面摸了几下,后邢就翻身到了她的身上,用手拽她的裤衩,王使劲拽住裤衩不让邢脱,邢劲大裤衩还是被扯脱掉,邢扯裤衩的时候还将王的小腹部给抓伤。邢趴在王上面的时候一只手撑在床上,另一只手就来摸她的乳房,王说不要这样,让他赶紧走。邢某某就说:“他们就这一次,没有下次”,让相互摸一下就行了,邢某某用手搬开她的双腿想把阴茎插进去,在这个过程中,感觉他插进去了有一指节(用手比划大约3厘米)的深度,她就反抗,后来就再没有插进去。说为啥这么欺负她,就用手抓他的身体(颈部等),扯他上身的体恤衫。邢某某坐起来她又抓他背部,下床穿裤子时,内裤掉在地上了,她就去把内裤捡起来藏在床头柜小孩衣服下面。邢某某穿上裤子后就往门外走,王就到厨房拿了把菜刀在下二楼的楼梯间追上他,砍了大概三、四刀,只将邢的外套背部划了一刀,邢往下跑,边跑边说:“你已经砍了一刀了,不要再砍了、走了”,然后就从大门跑出去了。王拿着菜刀追到邢家去找他,走在路上王连哭带喊就给丈夫打电话说这个事,并在公路上边走边喊救命,到邢家门口,王就用菜刀敲他家的门,喊邢某某出来,他强奸她,要把他杀了,邢某某的大儿子邢某某就骂她颠了还是疯了,有事你可以找警察,邢家没人出来开门,王就用菜刀尖尖把邢家大门的玻璃砸烂就离开了,回到家坐在门口哭时组长黄某某和对面的王某某打个手电过来问啥事,王就把事情给他们说,大概半个小时后,派出所民警就赶来,事情经过就是这样。这几天连降大雨,住在对面的王某某害怕半夜有沟里大水危险的时候到她家避险,让她把门留一下,她就答应,所以有几天晚上没锁大门,就是用个小木椅抵在大门上的。卧室门上的锁有问题,钥匙开的时候不好开,所以平时就把钥匙插在门锁上没取过,卧室门没有锁过。18、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9月16日凌晨零时左右在王某某卧室,扣摸王某某阴部,与其发生性关系,只在王某某的阴道外摩擦了几分钟,没有插进王某某的阴道。但没有强奸她,因为自己阴茎硬不起来,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没有达到她的性要求,王某某气愤不过才将他抓伤,在王某某家一楼,她用菜刀在其背部穿的夹克衣服上划了一刀,并没有追撵、用刀砍,他跑出她家就到了某某学校,当晚民警来了将其带到派出所询问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在进入被害人卧室后脱掉自己裤子和内裤,强行脱掉被害人内裤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反抗才停止了性侵害行为,致使整个强奸意图、目的,而未得逞,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故其行为应认定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乘夜晚进入被害人卧室对其进行性侵害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且事实面前抵懒、狡辩,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当庭辩解事实不一致,属认罪态度不好。对于被告人邢某某承认当天晚上到王某某家是事实,但没有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也就没有王某某反抗这一事实的当庭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邢某某在公安机关几次供述,证实邢某某进入王某某卧室,先是脱掉夹克衣服坐在王睡觉的床上,并相互扣摸其阴部,后脱掉自己裤子和内裤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只在王某某的阴道外摩擦了几分钟,没有插进王某某的阴道。这一事实显然证明被告人邢某某在王某某卧室睡觉的床上不仅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而且因王某某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反抗,才使邢某某阴茎没有完全插进王某某阴道的可能,未能达到奸淫目的,同时事实证明被告人邢某某在事实面前抵懒、狡辩的认罪态度。故被告人邢某某当庭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给被告人留门,让被告人顺利进入卧室,并当面脱掉衣服裤子完了之后才“反悔”应视为她对整个性关系的过程都是同意的,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其罪名不成立及不构成犯罪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邢某某在公安机关几次供述,证实当天晚上十一时左右,邢某某看到手机上有两个王某某未接电话,想王某某找他是不是重温旧情,便产生了见到王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随即邢某某打了两个电话给王某某,要求到其家玩耍,后邢某某到王某某家的卧室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邢某某称自己性功能不行,王某某反抗是因性生活得不到满足,王某某生气将其颈部、背部、腰部和大腿部抓伤,并追撵、用刀砍自己但没砍到,但已被卷内邢某某的体检笔录照片邢某某身上多处抓痕,衣服有撕裂和刀割口;王某某的伤情鉴定证实腹股沟处有抓痕,大腿内侧有清淤伤;DNA鉴定证实邢某某阴茎上检出王某某STR分型;王某某的内裤撕裂照片;证人证言证实了王某某哭诉情况和追撵至邢某某家;邢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对其性功能良好的评价等证据和王某某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通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形成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背女性意志,强奸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故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给被告人留门,让被告人顺利进入卧室,并当面脱掉衣服裤子完了之后才“反悔”应视为她对整个性关系的过程都是同意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发前,该村村民王某某证言,证实这几天雨大,害怕半夜三更有灾情就要到王某某家避险,晚上把门给其留着一下,她就答应了,留门并非给被告人所留。“反悔”应视为整个性关系的过程都是王某某同意,已被卷内证据所否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邢某某强奸妇女的行为,犯罪的动机意图已被卷内证据所证实。辩护人提出拿菜刀追赶、事后签订承诺书,足可以判断受害人是有目的的设局陷害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邢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母亲王某某、妻子李某某、弟弟邢某某等人到王某某家给王说好话,让王到司法机关把之前说的控告邢某某对她强奸的陈述翻过来说,她没有被邢某某强奸,而是自愿的,先付5万元,邢某某如果因此被无罪释放,承诺人李某某再给王某某支付15万元,覃某某执笔所写,并请村委会主任刘某某、村长唐某某作证人,形成的承诺书内容清楚,故辩护人以承诺书足可以判断受害人是有目的的设局陷害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辩护人庭审提出邢某某与王某某在2013年的手机信息和邢某某知道王某某隐私有黑志,证明两人的暧昧关系提出申请调查的辩护意见。当庭休庭及庭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2013年的手机信息与本案犯强奸罪主客方面没有必然联系;被害人王某某隐私处有黑志,因证明两人的爱昧关系与其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因个人隐私,故已明确答复申请人不予调查。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本案全部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恒峰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人民陪审员 魏世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司 媛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