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朱学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辉,谢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1503号申请执行人朱学辉。被执行人谢翠红。朱学辉与谢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淮小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谢翠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学辉借款30000元,并从2013年9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谢翠红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等1150元。因被执行人谢翠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学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翠红下落不明,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朱学辉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谢翠红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谢翠红下落不明,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淮小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谢翠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朱学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海兰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