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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盖晓岩与烟台市人防冷藏厂、烟台市人防生产经营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晓岩,烟台市人防冷藏厂,烟台市人防生产经营总公司,烟台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272号原告盖晓岩。委托代理人闫卓云,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人防冷藏厂,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75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军,该厂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云,烟台莱山滨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市人防生产经营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展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云,烟台莱山滨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2号。法定代表人程显功,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星云,烟台莱山滨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晓岩诉被告烟台市人防冷藏厂、烟台市人防生产经营总公司、烟台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晓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盖晓岩负担。审 判 长 傅    萍人民陪审员 张  翠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建  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白秀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