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某某有限公司诉金某、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某某有限公司,金某,廖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174号原告:江西高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金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廖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安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某、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江西高安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保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高安某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高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保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元,由原告江西高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跃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