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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池X3与池X5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X3,池X5,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池X3,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金丝胡同**号。委托代理人任健,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X5,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原告池X3诉被告池X5、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池X3诉称,位于本区金丝胡同XX号南房2间(房号2-3号)是西城区政府管理的公房。该房原承租人为池X。池X于1999年3月25日去世,其妻贺X于2002年8月28日去世。池X与贺X有五子女,分别为池X1、池X2、池X3、池X4及池X5,该房屋实际居住人为池X3和池X5。根据该房出租所附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1995年版)第七条:”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2003年3月14日,池X5假冒了池X3同意的签名,申请变更承租人。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福绥境房管所出具了《房屋和租金变更通知单》,将承租人变更为池X5,双方签有公房出租合同。原告认为,作出变更手续的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福绥境房管所,是西城区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西城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池X5伪造签字,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3年8月14日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福绥境房管所与池X5签署的金丝胡同XX号公有住宅出租合同无效。本院认为: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本案经释明,原告仍坚持按照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池X3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付欣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