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常XX、李XX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XX,李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38号原公诉机关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XX,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沁水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6日被沁水县法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沁水县看守所。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XX、李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常XX、李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一、撤销沁水县人民法院(2014)沁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沁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秦树杰审判员 王 婵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