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美贵偷越国(边)境罪,林美贵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12号罪犯林美贵,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美贵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6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美贵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8月因违反规定,在车间放置食品被扣1分;2013年8月因包夹组成员负连带责任被扣0.5分;2013年11月因在队列行进中不听从口令指挥被扣1分,共扣3次分,累计扣2.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20.2分。本次履行财产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美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