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瓯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金春黄、彭乃领与黄小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268号原告:金春黄。原告:彭乃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正、张也。被告:黄小兰(曾用名:黄美兰)。委托代理人:章俊斌、翁鹏威。本院受理原告金春黄、彭乃领与被告黄小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金春黄、彭乃领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缴纳,又没有申请缓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春黄、彭乃领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宁二���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戴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