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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大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肖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肖x。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