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太浪与广东中信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太浪,汉族,暂住地广东省阳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015。被执行人:广东中信玻璃实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银岭科技产业园B4-6。法定代表人:姚世昌。姚世昌,汉族,暂住地阳江市江城区银岭科技产业园B4-6,居民身份证号码××。简轩,汉族,暂住地阳江市江城区银岭科技产业园B4-6,居民身份证号码××。关于刘太浪申请执行姚世昌、简轩、广东中信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广东中信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在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东中信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在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万元,冻结限期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文聪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