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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速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傅国洪与姚连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国洪,姚连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傅国洪。被告姚连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国洪诉被告姚连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国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国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费斯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