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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付广超与母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广超,母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02号原告付广超,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夏邑县。被告母坤,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广超诉被告母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广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广超负担。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予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