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与杨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杨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197号原告赵某甲。原告赵某乙。原告赵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赵某甲。被告杨某某。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杨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美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暨原告赵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诉称,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被继承人杨某甲系他们的女儿,赵某甲与杨某甲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即原告杨某乙。吴某某于2010年1月死亡,被继承人于2012年10月死亡。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产(简称系争房产)购买于赵某甲与杨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人登记为赵某甲、杨某甲和赵某乙三人共同共有。2011年4月,被继承人立下一份自书遗嘱,明确在其身故后,其名下的一切财产,包括房产均归赵某乙继承。现原告要求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将被继承人在系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归赵某乙继承。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被继承人杨某甲系他们的女儿;赵某甲与被继承人杨某甲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即原告赵某乙。吴某某于2010年1月3日报死亡,被继承人杨某甲于2012年10月17日报死亡。赵某甲、赵某乙均陈述赵某甲与杨某甲未收养子女。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产购买于2004年,于同年3月13日经核准登记在赵某甲、杨某甲和赵某乙名下,为共同共有。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一份自书遗嘱原件,确认该遗嘱全文均系被继承人杨某甲生前亲笔所写。该遗嘱内容:“杨某甲所有的一切财物,包括房产,在身故后均由其女赵某乙一人继承,不得违反。遗嘱人:杨某甲(私章)。2011年4月7日。”原告要求继承后,两原告按份共有,原告赵某甲享有系争房产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赵某乙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同时原告还提供了赵某乙的独生子女证、系争房产产权证、杨某甲和杨某某等的户籍证明。以上事实,有本案的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系争房产购买于原告赵某甲与被继承人杨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人登记在赵某甲、杨某甲和赵某乙名下,为该三人的共同财产;因三个共有人未对产权份额作出特别的约定,推定均等享有产权份额,即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根据原告提供的主张系被继承人杨某甲自书的一份遗嘱,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原告据此要求将杨某甲在系争房产中享有的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由赵某乙继承,对此因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该自书遗嘱的真实与否表明意见,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确认该遗嘱真实、有效,支持原告的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产中,被继承人杨某甲享有的占整套房产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归赵某乙继承;二、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产中,原告赵某甲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原告赵某乙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赵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邝 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