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林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盼盼申请执行杨明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盼盼,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林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赵盼盼,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杨明,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林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盼盼与被执行人杨明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林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继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立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