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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东方橡胶厂与广州市安坤置业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安坤置业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方橡胶厂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安坤置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伟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东方橡胶厂,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丽文,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邓沛劲、袁少娟,均系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安坤置业建设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安坤置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在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广州医学院教学学术交流中心大厦B座1023B号,该住所地属于广州市越秀区,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南路长寿西文昌花苑首层117号、118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