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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雁晴与梁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雁晴,梁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赵雁晴,女,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震,男,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雁晴与被告梁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梁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系安徽省临泉县,未在马鞍山市雨山区长期居住,应将本案移送至临泉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目前无证据表明本市雨山区系梁震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梁震的户籍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梁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基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