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郑根平与王红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根平,王红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郑根平,又名郑跟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5日。被执行人王红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5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庄南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红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红红在银行存款46489.00元(其中案件款45900.00元、执行费589.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金)。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杜江林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喜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