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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孙明启,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女。委托代理人:石玉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亚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孙明启、被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玉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甲诉称:其与王某乙于2006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2月22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华兴滨河苑小区的第某幢1005号房产归王某乙所有;王某乙一次性支付其9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生效后,虽多次催要,但王某乙不仅未支付9万元的经济补偿,反而对其及家人进行无端辱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乙支付其经济补偿金9万元、违约金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某乙辩称:第一、该经济补偿金9万元是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但离婚协议并没有约定支付该补偿金的具体时间和支付方式,因此其无论何时支付或以抚养费抵付该9万元经济补偿金都不存在违约。基于此,其不存在违约,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离婚协议的第二项约定王某甲每月支付其500元作为婚生女王某丙的抚养费(于每月的28日前支付下月的抚养费)。但王某甲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已构成违约。离婚后王某甲无稳定的经济收入且尚欠于金福3万元债务,其具有预期违约支付抚养费的客观事实。因此,以抚养费抵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第三、王某甲已累计未支付21个月(2013年2月22日至今)的抚养费1.05万元,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王某甲仅现在就应支付其违约金1.05万元。现要求用抚养费一次性抵付9万元经济补偿金。综上,王某甲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甲针对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王某甲的身份证、离婚证。证明王某甲的诉讼主体资格及离婚的时间是2013年2月22日。证据二、离婚协议的复印件。证明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的约定,王某乙应依约定支付王某甲经济补偿金9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9万元。王某乙对王某甲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该协议未约定9万元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方式,因此王某乙以哪种方式支付并不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约定的由王某甲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其一直未履行,王某乙认为应以抚养费抵付9万元经济补偿金。且王某甲也构成了违约,其应支付未履行抚养费1.05万元及一倍的违约金。王某乙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交的证据为:王某乙的身份证。证明王某乙的诉讼主体资格。王某甲对王某乙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王某甲所举证据作如下归纳认定:对王某甲所举证据认证意见如下:王某甲所举证据一、二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王某乙所举证据认证意见如下:王某乙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王某甲与王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7年9月14日生一女孩王某丙,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2月22日经颍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民政部门离婚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都不得干涉、骚扰对方和亲朋的生活。二、子女抚养:婚生女王某丙2007年9月14日出生,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每月28日前支付下月抚养费或存入指定银行帐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29101641xxxx),到18周岁止,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看望孩子。三、财产分割:现有阜阳市某某小区XX号房产归女方所有;无家具、电器等;双方无共同银行存款;女方一次性支付男方9万元作为经济补偿(经男方同意,女方可暂时打欠条给男方)。四、债权债务:双方婚姻续存期间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共三笔:向男方母亲借款6万元,向朋友于金福借款3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购房21万元,前2笔个人债务共计9万元由男方承担;后一笔银行按揭贷款21万元由女方承担。五、违约责任:如有一笔违反以上条款,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要求按照本协议所涉及所有财产最高壹倍(本协议所有的财产和债务转换成正数的总额)的违约赔偿。本协议一式叁份,男女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一份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王某甲未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王某乙也未给付王某甲9万元经济补偿金。庭审中王某乙认为王某甲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其有理由拒绝给付王某甲经济补偿金,且离婚协议未约定给付时间,其目前抚养小孩经济困难,要求用抚养费一次性抵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原、被告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按协议履行。但该协议对被告应给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未约定履行期限,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不能视为被告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9万元经济补偿金一倍的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履行给付9万元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离婚协议约定了应由原告按月给付孩子抚养费,原告一直未予给付,其对该义务的不作为损害了其女的合法权益,应由其女另案向王某甲主张,但不能作为被告拒绝履行9万元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抚养费的履行与否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被告要求用经济补偿金抵付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甲经济补偿金9万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975元、被告负担9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亚  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军(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0000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