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牡东法督外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成有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牡东法督外执字第1号罪犯赵成有,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现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查,2014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成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2月4日,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赵成有病情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12月5日,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牡一院司鉴所(2014)司医鉴字第38号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高血压3级,很高危,冠心病,心绞痛,建议进一步检查”。2015年1月8日,罪犯赵成有以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冠心病及心绞痛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月26日,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经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出具《关于赵成有病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补充复函》,载明:“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5年1月23日对赵成有进行是否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进行补充鉴定,颈动脉超声回报双侧颈动脉多发斑块形成,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严重范围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罪犯赵成有上述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的规定,为使罪犯赵成有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赵成有暂予监外执行三个月(期间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刑满之日止),若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收监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