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0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执字第0004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法定代表人张世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文彬,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农技路。法定代表人林烘戊,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9日,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13年1月17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和本院认可,为被执行人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之后,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截止2014年5月,仅向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款45万元。2014年5月6日,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4日向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荆州市荣盛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灿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 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