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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集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梁某甲、梁某乙、陈月香与李永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李永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集民初字第2号原告梁某甲,女,汉族,学生,住云浮市新兴县。原告梁某乙,女,汉族,学生,住云浮市新兴县。原告及原告梁某甲、梁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陈月香(系原告梁某甲、梁某乙的母亲),女,汉族,农民,住云浮市新兴县。原告梁某甲、梁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梁卓惠(系原告梁某甲、梁某乙的父亲),男,农民,住云浮市新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浩林东路2号。被告李永莲,女,住云浮市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梁某乙、陈月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李永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梁某乙、陈月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某甲、梁某乙、陈月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伟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瑞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