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生强与被告杨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强,杨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320号原告周生强,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杨建民,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强与被告杨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生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建民的工程款80000元,原告周生强之妻宋彦林自愿用其所有的鲁DCY9**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宋彦林所有的鲁DCY9**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金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闵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