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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湖北今古传奇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与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4知民初76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今古传奇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湖北今古传奇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曦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冯颖。委托代理人:耿姗姗,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琼,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今古传奇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春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耿姗姗、李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今古传奇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诉称:经涉案《今古传奇故事2009年6月下》的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专有的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2013年6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读览天下网(网址:www.dooland.com)中发现有涉案作品全文电子版本,任意读者付费后均可通过该网站进行在线浏览、下载,被告据此牟取高额利润。被告上述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复制、通过网络传播、销售涉案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专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同时原告为调查被告的侵权行为,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还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食宿费、下载费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全部涉案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下载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广州华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原告只提交了今古传奇杂志社的授权,而该杂志社的名称与出版物上所标注的杂志社名称不相同,并且出版者的权利是邻接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杂志社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而原告亦未提交作者的授权,因此,原告不是适格的权利主体,不能向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涉案使用的是数字期刊,不是原告的纸质版印刷期刊,数字期刊是由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制作,合同中没有约定数字期刊的权利由原告享有。根据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权利,相关权利应该属于受托人,即被告。原告不享有对数字期刊的权利,因此不能向被告主张权利。三、即便是在被告网站上的杂志下载服务,在合约期内每种杂志的保底价格是每年4000元,超过保底价格,双方才按五五分成。但是因为杂志销量非常不好,在合约期内远未达到保底金额,故被告只是向原告支付了保底费用,而没有分成费用。也是基于此,被告没有与原告继续合作。四、期刊和其他书籍不同,期刊具有时效性,读者一般是订阅新的杂志,不会愿意订阅过期的期刊,而被告网站上亦没有发布原告新的期刊,但是因为被告在合约期内已销售了部分杂志,需要提供后续的在线阅读及相关服务,是不能删除的,否则订阅者不能够继续阅读相关杂志。综上���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相关权利,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期刊《今古传奇故事2009年6月下》的版权页显示该杂志由今古传奇故事杂志社编辑出版,出版物号为CN42-1621/I,每册定价为3元。该期刊包括封面、封底、目录和作品《安某故事(五则)》、《说好冬天就回来》、《独家松菜》、《找刺激》、《一面天价墙》等及相关作品插图。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曾于2008年5月1日核发鄂期出证字第1621号《期刊出版许可证》,其内容载明期刊名称为今古传奇·故事版,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为CN42-1621/I,出版单位为今古传奇杂志社故事编辑部,主办单位为今古传奇杂志社。2013年5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鄂期出证字第1621号《期刊出版许可证》,载明期刊名称为今古传奇·故事版,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为CN42-1621/I,出版单位与主办单位均为“湖北今古传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1日,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作出《关于今古传奇系列刊合法著作权归属的说明》,其内容为“2013年3月前,期刊《今古传奇》(CN42-1050/I)、《今古传奇·故事版》(CN42-1621/I)、《今古传奇·奇幻版》(CN42-1763/I)、《今古传奇·武某版》(CN42-1642/I)的著作权归属于今古传奇杂志社,‘今古传奇武某杂志社’、‘今古传奇奇幻杂志社’、‘今古传奇故事杂志社’均为今古传奇杂志社的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2013年3月,今古传奇杂志社因转企改制被注销,其对期刊《今古传奇》(CN42-1050/I)、《今古传奇·故事版》(CN42-1621/I)、《今古传奇·奇幻版》(CN42-1763/I)、《今古传奇·武某版》(CN42-1642/I)享有合法著作权全部转由湖北今古传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同时,���版期刊出版许可证全部收回,换发新的期刊出版许可证。”2010年1月1日,今古传奇杂志社出具《授权书》一份,载明:今古传奇杂志社(以下简称本社)作为期刊《今古传奇》(CN42-1050/I)(分为单某、双月、纪实版)、《今古传奇·故事版》(CN42-1621/I)、《今古传奇·奇幻版》(CN42-1763/I)、《今古传奇·武某版》(CN42-1642/I)(含已出版及在授权期限内出版的全部期刊,以下简称该等期刊)的合法著作权人,对该等期刊享有完整著作权,现本社将对该等期刊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全球范围内专有授权许可湖北今古传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古传奇传媒公司)使用,对于该等期刊的侵权维权工作均由今古传奇传媒公司负责,且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主体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授权许可今古传奇传媒公司可对上述权利进行转授权。授权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2年7月27日,今古传奇传媒公司的公司名称经核准变更为“湖北今古传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8月3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上述变更事项作出了《公司变更通知书》。2013年1月1日,湖北今古传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古传奇传媒集团)出具《授权书》一份,载明:今古传奇传媒集团作为期刊《今古传奇·单某号》(传统版)、《今古传奇·双月号》(纪实版)、《今古传奇·人物版》、《今古传奇·武某版》、《今古传奇·故事版》、《今古传奇·奇幻版》、《今古传奇·言情》等(含已出版及在授权期限内出版的全部期刊,以下简称该等期刊)的合法著作权人,对该等期刊享有完整著作权,现将对该等期刊享有的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传播权在全球范围内专有授权许可湖北今古传奇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使用,对于该等期刊的侵权维权工作均由该公司负责,且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主体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3年7月10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作出(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4941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代理人杜佳丽于2013年6月20日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3年7月10日,原告的代理人在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进入网址为www.dooland.com的“读览天下”网站,使用帐户名“liqian1979”登陆该网站后,在该网站内搜索名为“今古传奇”的杂志,购买并在线阅读“《今古传奇·故事》09年6月下”。公证过程中,另点击了其他今古传奇杂志予以购买及在线阅读。上述操作过程被同步录像,摄像所得资料被刻录成光盘���于公证书之后。经比对,被告认为公证保全的杂志内容与原告提供的杂志的文字或图案基本相同。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6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服务业务等,系涉案网站www.dooland.com的经营者。被告为证明相关合作情况,提交了《数字发行合作协议》共五份,协议载明今古传奇传媒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1年1月1日签订,双方约定:甲方提供数字出版和支付平台的技术支持,负责对乙方数字期刊的制作和发布,并通过甲方及其合作的网站或渠道进行相应的推广发行工作;合作的期刊名称包括《今古传奇-奇幻》、《今古传奇-单某号》、《今古传奇-武某》、《今古传奇-双月号》、《今古传奇-故事》,数字期刊阅读和下载的网址为http://jinguchuanqi.dooland.com;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为:1.甲方安排专人,负责期���数字内容的生成、支付平台技术支持、为乙方发布数字期刊时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等,保证期刊数字内容阅读合作的正常运行;2.甲方负责在甲方及其合作网站或渠道提供上述数字期刊的下载和在线阅读的服务,并对应开展相关市场推广合作和销售,甲方有权利根据其实际运营情况变更合作渠道,但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3.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期刊知识版权,为乙方期刊进行加密,并保证将乙方所提供的内容完整发布……;8.甲方不得在任何平台以任何形式发布乙方刊物的最新内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为: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上述期刊及其内容依法享有发行权、版权等权利,保证甲方不会因使用上述期刊及其内容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追究;2.乙方安排专人参与具体项目协调与联系,……;上述数字期刊中《今古传奇-故事》订阅价格为人民币36元/半年,共18期,以及人民币57.6元/全年,共36期,广告价格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刊例价格;每种数字期刊收益(含发行和广告等收益),双方同意按照每种期刊实际收入扣除相关税费与对外支出(该支出仅为支付给收费平台的代收比例为5%)的所有费用后利润,保底价格4000元/年,超出部分甲方与乙方按5:5的比例分配;以合作之日起计,甲方在合同执行一周内付给乙方保底费用4000元,双方以每三个月作为一个统计结算周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支付;本协议合作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止,合作到期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需签订新的合作协议方可生效,不能续约,甲方应在半年内下线所有数字期刊内容。该《数字发行合作协议》的附件一为《授权书》一份,载明鉴于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乙方授权甲方可将该杂志用于甲方及其合作渠道的对外推广和发行,授权范围为上述五种期刊2009年至2011年之内容,授权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协议签订后,被告向某传奇传媒公司支付了该五份协议的合作保底费用共计20000元。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为证明原告杂志在被告网站的销量非常小,被告提供了(2014)粤广海珠第22316号至第22320号《公证书》,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公证书倒数第二段明确写明不能确保打印内容的真实性,且公证的是后台数据,而后台数据是由被告操控的,完全可以由其修改。另查明,原告以被告经营的网站提供相关作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了包括本案在内著作权侵权系列诉讼,案号为(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512号至第780号,其中原告已撤回(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39号案的起诉。原告主张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30000元、差旅费9300元,提供了相关票据予以佐证,并要求在尚在审理的案件中平摊上述合理开支。另,原告明确其主张被告行为侵犯了其汇编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期刊、《期刊出版许可证》、《授权书》、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差旅费票据等证据,被告提交的《数字发行合作协议》、发票、公证书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期刊《今古传奇故事2009年6月下》系将相关作品汇编在一起,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汇编作品。依据涉案期刊版权页所载明的信息,涉案期刊由今古传奇故事杂志社编辑出版,即今古传奇故事杂志社为涉案期刊的汇编人,按照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出具的《关于今古传奇系列刊合法著作权归属的说明》及相应期刊出版许可证可知,今古传奇故事杂志社实际为今古传奇杂志社的故事编辑部,故涉案期刊的著作权应归今古传奇杂志社所有。2010年1月1日,今古传奇杂志社将其对涉案期刊(含已出版及在授权期限内出版的全部期刊)享有的著作权授权给今古传奇传媒集团,同时授权许可该公司可对上述权利进行转授权。2013年1月1日,今古传奇传媒集团又将其对涉案期刊(含已出版及在授权期限内出版的全部期刊)享有的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因此,原告享有涉案期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是适格的权利主体,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www.dooland.com网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付费在线阅读服务,经比对,该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基本相同。被告辩称其对该数字期刊享有著作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合作协议仅能证明其与今古传奇传媒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其有权在涉案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但未能举证证明其此后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该涉案作品的行为已经原告或其他权利人的授权,故涉案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供在线阅读的行为属于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故��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被告为证明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的销量较小而提供的公证书,因该公证书系对被告具有掌控能力的后台资料进行的公证,原告对此已表示异议,在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上述后台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鉴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而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及差旅费开支确系必要且数额合理,本院考虑本案为系列案之一对此予以分摊,被告应一并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四��、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湖北今古传奇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对期刊《今古传奇故事2009年6月下》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在www.dooland.com网站上的涉案作品;二、被告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今古传奇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1100元;三、驳回原告湖北今古传奇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君代理审判员  廖 俭人民陪审员  梁健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