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木生与被告李向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木生,李向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78号原告王木生,男,1946年8月7日出生。被告李向丽,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士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木生与被告李向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木生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木生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军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