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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木生与被告李向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木生,李向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78号原告王木生,男,1946年8月7日出生。被告李向丽,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士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木生与被告李向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木生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木生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军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