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89号罪犯李阳,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麟游县,汉族,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宝刑一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2日),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李阳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阳有期徒刑减去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2个。2014年11月21日,李阳主动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缴纳罚金票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李阳系毒品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阳有期徒刑减去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2日),罚金5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倪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