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等与吴某丙、吴某丁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乙,农民。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曹凤鸣,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丁,农民住址同被上诉人吴某丙。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4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审 判 长 刘群勇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