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吴世六与冉长仁、李光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六,冉长仁,李光珍,冉荣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373号原告吴世六,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冉长仁,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光珍,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冉荣松,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六与被告冉长仁、李光珍、第三人冉荣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世六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