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方某与被上诉人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委托代理人:朱榕,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红丹,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某某。委托代理人:钟宝昌。上诉人方某与被上诉人岳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某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某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方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张学荣审判员 唐金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静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