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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会春申请李国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春,李国军,王亚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李会春。被执行人:李国军。被执行人:王亚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国军、王亚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军、王亚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也未查到相关证据,故本案被执行人李国军、王亚洁欠申请执行人李会春借款人民币3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50.00元,合计人民币363,3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 刘 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 杨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